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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4章 无奈含冤入狱(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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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月十二号,莱市人民法院如期开庭公开审理扬文杀人一案。

近百人的大法庭内座无虚席,很多人没有座位,只能站着。各报社和电视台的记者纷纷而来。审理还没有开始,法庭上已笼罩了异样的气氛。

控方是一个年轻的男检察官,刚毅、严肃的脸膛,与他身上威武耀眼的制服极为相称。公诉机关先宣读起诉书。

“……经依法查明,×年×月×日中午十二半左右,被害人与被告租船一同前往济口镇的鸟岛赏鸟,回来的途中两人生争执。争执之中,被告突然掏出船中工具箱中的扳手,趁被害人不备时击打其后脑,致被害人死亡。六点左右,被告意图弃船逃跑,因船夫陈爱财及时现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,将其当场逮捕。经法医鉴定:死者生前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后脑致其失血过多引死亡,扳手上留下的指纹与被告吻合。被告因高考两次落榜,平时表现出十分憎恨高考的极端情绪行为,言语之中时常流露出对大学生的不满和鄙视。被害人是在读大学生,案前不久,在一起口角之争的纠纷中,曾当众指责被告不务正业,成天游手好闲。被害人的出言不逊,很可能触痛了被告脆弱的自尊心,因而使他怀恨在心。至于后来被害人为何愿意与被告一同前往鸟岛,本院推测被告很可能采用了某种欺骗的手段。在公安审讯中,故意有时承认,有时不承认,经精神病学鉴定,被告精神正常。本院认为,被告人扬文因对被害人苏海姗不满而起杀意,且在讯问阶段认罪态度不好,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适用死刑立即执行……”

随后,被告扬文的辩护人贺国维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慎用死刑、严格控制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规定,请求法庭免于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处罚。

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,莱市大众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:本案中被告人蓄意杀害他人,手段残忍、性质恶劣、后果严重、影响极坏,不杀不足以平民愤、安民心。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,认罪态度恶劣,口供反复无常,表明被告无意真心悔罪。被告人为了泄愤,对造成苏海姗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,应从严惩处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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