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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3章: 袁S凯退出舞台(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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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国政府及华夏国政府,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,现有密切关系,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,兹议定条款如左:

第一款两缔约国互相约定,俟将来相当机会,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。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,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,华夏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,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。

第二款华夏国政府允准,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,如未经该公司同意,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;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,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,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。

第四号

日本政府及华夏国政府,为切实保全华夏国领土之目的,兹定立专条如下:

华夏国政府允准所有华夏国,沿岸港湾及岛屿,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。

第五号

第一款在华夏国中央政府,须聘用日本人,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。

第二款所有华夏国内,地所设日本病院、寺院、学校等,概允其土地所有权。

第三款向来日中两国,屡起警察案件,以致酿成[车谬][车曷]之事不少,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,作为日中合办,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,须聘用多数日本人,以资一面筹划改良,华夏国警察机关。

第四款华夏国向日本采办,一定数量之军械(譬如在华夏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),或在华夏国设立华日合办之军械厂,聘用日本技师,并采买日本材料。

第五款华夏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、南昌路线之铁路,及南昌、杭州,南昌、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,权许与日本国。

第六款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,矿山及整顿海口,(船厂在内)如需外国资本之时,先向日本国协议。

第七款华夏国允认日本国人在华夏国有布教之权。

(一)两订约国互相约定,将旅顺、大连租借期限,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,均扩展至九十九年为期。

(二)日本国臣民,在南满洲东内蒙古,盖造商工业应用之厂房,或为耕作,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,或所有权。

(三)日本国臣民,得在南满洲东内蒙古,任便居住往来,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。

(四)华夏国政府,允将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矿开采权

条约简述

承认日本继承德国,在山东的一切权益,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。(2)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、往来、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。

旅顺、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、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,均延展至99年为限。

(3)汉冶萍公司改为华日合办,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。(4)所有华夏国沿海港湾、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。

(5)华夏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、军事、财政等顾问。华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。武昌至南昌、南昌至杭州、南昌至潮州之间,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。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、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。

当然这一切,是在占领何氏帝国的情况下执行。袁S凯知道,如果签订这份密约的话,会成为华夏国的罪人,但他认为英法这些国家不会失败,最终他还是签订这份密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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